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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

2021-09-26 14:56:18

研究生各班:

根据财教〔2012342号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和浙财大〔2018179号《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现将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参评对象

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、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、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。

二、奖励金额及名额

(一)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

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。

2021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名,学院择优推荐候选人(不超过2人),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确定最终获奖人选。

(二)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

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。

2020年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名。学院按照评审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,如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的,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,由学校组织竞争性评审。

学院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较多的,可按不超过初次分配名额30%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排序(初次分配名额小于等于3人的,可推荐1人),参与竞争性评审。

三、组织机构

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,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,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,研究生辅导员、导师代表、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、初步评审等工作。

主任委员:司言武

副主任委员:高琳、徐丽玲

其他成员: 凌晨(导师代表)、董根泰(导师代表)、向龙(研究生辅导员)、朱思敏(研究生秘书)、傅永成(研究生代表)

四、评比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4.学习成绩优异,发展潜力突出;

5.符合以下任一条件:

1)以第一作者(含导师第一)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;

2)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(不含外观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)

3)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(限前三作者);

4)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,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(限前三成员);

5)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(限前三作者);

6)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;

7)在道德风尚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得到社会广泛认可,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;

8)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。

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,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。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,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。

(二)具体条件

各门课程平均成绩需达75分以上,且无不及格科目。

五、评比程序

(一)各学院(研究院)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,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各学院(研究院)在制定评审实施细则、拟定具体评定条件和评审指标体系时,应注重博士与硕士研究生的区分、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的区分。具体评选指标可参照《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》。

(二)评审流程

1.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,如实填写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(附件2),并附相关佐证材料,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上交学院。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的,视为自动放弃,事后不再受理。

2.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,各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由学院填写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》(附件3),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3.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,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或二次评审,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相关材料上报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。

4.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,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,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。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,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。

六、时间安排

时间

工作进度

负责部门

928日前

学院公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,向校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,并组织学院初评。

各学院(研究院)

1012日前

各学院公示评审结果,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

各学院(研究院)

1022日前

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或组织竞争性评审

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

1025-29

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

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

七、工作要求

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,署名必须为我校,时间截至20208月31日。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,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、认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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